案例:對癥下藥
【案情介紹】
A公司是一家環保裝備公司,B公司是牡丹江一家生化制藥企業,2006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買賣合同,期間B公司經歷重組、停產,一直拖欠A公司貨款數萬元。A公司業務員及高層多次向其催要,但均以各種借口推托拒付,無奈A公司委托我們進行處理。
A公司提供以下資料:
1、買賣合同 2、送貨單 3、發票及以往付款憑證
【分析與診斷】
一、調查所現
1、B公司目前處于停產狀態,受市場及國家政策影響,其短期內恢復生產的可能性不大。但根據我們的調查,其被香港某公司收購,且該企業在當地頗具名氣與影響力。
2、2008年A公司曾委托其在牡丹江的中間商C(已終止合作)催討過此款。經查,B公司極有可能已將貨款給到C。
二、初步診斷
1、解決方式
本案欠款事實清晰,但賬齡較長,已經過了訴訟時效,多次嘗試也無法延續上訴訟時效,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可能性為零,采取非訴方式解決已是A公司的最好選擇。
2、A公司的催收方式分析
在委托我們之前,A公司業務員、監管高層已先后以電話、商函、委托當地中間商催收,而B公司一會以找經辦人、停產無法處理等推托,而對于B公司的托詞A公司并未采取相應措施。分析A公司的催收方式,我們認為并未找到關鍵人和關鍵問題所在,催收效果也就可想而知。
3、償還能力分析
B公司雖然處于停產狀態,但欠款數額不大,且其規模擺在那,償還A公司的欠款應該沒問題。
3、償還意愿分析
如前所述,B公司有償還能力,其沒有還款的原因一方面來源于其對信用的輕視,且未感到足夠的壓力,各部門相互推脫已成為一種習慣;另一方面縱觀A公司的催收過程,我們認為未找到問題所在,因而未能對癥下藥。
5、對策分析
如上述分析,我們認為解決此款最關鍵的是找到問題所在,找到對的人,進而才能對癥下藥。根據我們的調查,此案中,中間商C是最后與B公司進行聯系的人,在與C的溝通過程中,其閃爍其詞引起了我們的懷疑,C極有可能私吞了該貨款。因此,我們的催收策略就是查清欠款主體,通過B公司獲取相應證據,以侵占罪向C施壓。
【催收經過】
根據調查情況及預先制定的催收方案,我們在與B公司相關部門、相關人員進行一輪溝通,我們了解到B公司的付款流程及決策人后,便技巧性向其負責人施壓。在施壓后,B公司終于派人與我們接洽并提出了此款早已支付,在拿到相應的證據后,我們即采取向C催收此款的措施。在事實與觸犯刑事法律的壓力下,C最終將此款退回給A公司。